吉祥棋牌麻将官网版:襄阳市2026年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大气污染防治“四大专项行动”类)
来源:吉祥棋牌麻将官网版 发布时间:2026-07-19 02: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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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大气污染防治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专项监督抽检工作中查实,樊城区某加油站2号加油机液阻指标不达标,3号、4号加油枪气液比指标超标,油气回收密闭系统无法正常规范运行,油气回收设施未按国家标准保持正常使用,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发现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固定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影像、询问笔录、第三方CMA资质检测报告等完整证据,向该加油站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告知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经查,该企业属于微型企业,本次违法时长不足3个月,环境影响轻微,但该单位两年内累计2次发生同类油气回收指标超标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同类违法屡犯。执法机关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全面排查设备故障、限期完成整改闭环,企业及时完成设备检修,复测后全站油气回收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 年修订版)》相关裁量规则,综合考量企业微型企业属性、危害轻微、主动完成整改复测达标,但存在两年内两次同类违法的从重情节,经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同时责令该加油站全面排查油气回收管路、加油枪、密封配件隐患,建立油气回收设施常态化巡检运维台账,落实专人日常管护,定期委托资质机构开展油气回收检测,完善设备全流程运维管理制度,提交长效合规整改报告至我局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后续开展跟踪复查,若逾期拒不整改将依法责令停业整治。
油气回收设施常态化运维底线不可突破,企业主体责任必须压实。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是管控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逸散的关键设施,液阻、气液比是法定强制管控指标,只要指标超标即代表回收系统失效,既污染大气环境,又存在易燃易爆安全隐患。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均需保障油气回收设备持续稳定运行,不能以危害轻微、企业体量小为由放松设备日常管护。
宽严相济精准裁量,同类屡犯依法从严约束。本案体现包容审慎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监管导向,企业及时完成设备维修、复测达标,存在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情节,但鉴于两年内两次同类违法,执法机关未适用处罚下限,依法处以2万元基础罚款,既督促企业及时纠错整改,又对重复违法形成有力震慑,实现处罚、教育、警示多重效果。
发现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立即抵达施工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固定当事人身份材料、现场勘察笔录、作业黑烟影像、询问笔录、CMA资质机构尾气检测报告等完整证据,现场下达责令改正文书,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告知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执法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机停止作业,全面检修发动机与尾气净化后处理装置,当事人按要求完成机械维修治理,经尾气复测合格后方恢复施工,及时消除颗粒物黑烟直排带来的大气污染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相关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事实、当事人及时停机整改、完成维修复测、污染影响范围有限等情节。经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建立工程机械日常检修台账,定期保养发动机与尾气净化装置,入场施工前开展尾气自检,严格遵守管控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通过无人机巡查、工地现场抽查开展常态化监管,对拒不整改、长期使用超标机械作业的当事人依法从严处置。
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作业是工地治污关键关口,使用者责任不容缺位。挖掘机、装载机等工程机械是城市施工区域大气颗粒物、氮氧化物重要污染源,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超标机械进场作业。只要机械尾气烟度超出国家限值、作业冒黑烟,即构成违法,不能以施工工期紧张、机械老旧等理由规避达标排放法定义务。同时本案践行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思路,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劝导下第一时间停机整改,主动维修尾气处理装置、复测达标,最大限度降低大气污染持续影响,执法机关按照法定标准作出基础额度罚款,既依法惩戒超标排污行为,也引导当事人树立工程机械常态化治污意识。
多方需协同管控工地移动污染源,源头遏制黑烟污染。各施工单位、机械使用个人需落实机械日常维保责任,严禁未编码、老旧超标工程机械入场;住建、生态环境部门联动开展工地联合检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抽检;群众发现工地机械冒黑烟可通过政务热线举报,形成社会监督合力,持续压降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
2026年5月2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到湖北某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机械加工、焊接打磨等工序正常生产,喷涂烘干未生产,涂装烘干工序过滤棉加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于2020年10月建成以来,无活性炭更换和废活性炭处置记录,危废库内也未贮存废活性炭。活性炭炭箱内蜂窝活性炭部分破损,表面附着大量粉尘,导致活性炭被堵塞,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不能有效处理。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2026年6月1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以后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2026年6月1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一)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三部分第一条表52“排放挥发性有机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对湖北某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罚款人民币3.8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本案是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四大专项行动”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践行了严格执法与柔性监管有机结合的执法理念,彰显宽严相济的执法导向。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部门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考量企业违法情节、整改成效及主体类型等因素。该企业在违法行为查实后,主动落实涂装车间停产整治措施,优化整治方案,升级废气处理设施,提升处理效果。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秉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立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依法对企业作出减轻处罚决定,既牢牢守住生态环境保护底线,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又充分兼顾小微企业发展实际,精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了执法力度与温度的统一,是生态环境部门主动作为又包容审慎执法的充分实践。
2026年4月,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四大专项行动”检查组检查发现襄阳市某化学有限公司某产品车间工艺废气主要排放口(编号DA001)在线监测数据存在明显异常,随即交办属地核查整改。接到交办线索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对该企业开展现场专项检查。
经查,该企业为重点排污单位,其某产品车间DA001废气排放口配套安装氮氧化物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且已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需常态化保障设备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执法人员调阅历史在线日期间,该排放口监测数据持续异常,NOX长期显示低值,氧含量稳定在20%左右、湿度约2%、流速4-5米/秒、烟温110度左右,各项参数与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严重不符(正常工况氧含量17%左右、湿度5%左右)。经现场核查及调阅设备运维台账确认,此次数据异常原因为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泵故障,直至2026年3月28日企业更换采样泵后,设备监测数据才恢复正常。故障存续的近两个月时间内,但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及第三方运维人员均未及时排查发现。运维人员察觉设备异常后,曾要求企业开展比对监测排查故障原因,但企业以2026年1月30日刚完成比对检测、设备无问题为由,拒不落实参比监测措施,未按照规范开展故障期间手工监测,长期放任监测设备带病运行,未依法保障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同时,该企业行为违反《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相关要求,设备故障维修超时且未按规范频次开展参比监测、替代故障数据,属于典型的未落实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管理责任、未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5月12日依法对该案立案查处,通过现场勘察、调取运维台账、在线监测数据、询问企业及第三方运维人员等方式,固定完整违法证据链条,于2026年5月18日完成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修订版)》裁量标准,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维管理,建立常态化设备巡检、故障排查及手工监测机制,并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54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落实大气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责任监管的典型案例,对规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压实企业环境监测主体责任、筑牢大气环境监管防线具有重要警示和示范意义。
一是直指行业监管痛点,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本案中,涉事企业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明知自身需严格落实自动监测设备常态化运维、故障排查、比对监测等法定责任,却存在侥幸心理,漠视环保法律法规,设备故障近两个月未被及时发现、未落实规范补救措施,放任监测数据失真,本质是企业环保管理制度不健全、运维责任落实缺位、从业人员环保履职意识薄弱的集中体现。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不规范、刻意规避监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力倒逼企业正视监测管理漏洞,主动完善运维机制、规范监测行为。
二是强化行业警示震慑,规范行业监管秩序。当前,部分重点排污单位普遍存在重生产、轻环保,重设备安装、轻日常运维的问题,在线监测设备故障不报、运维缺位、数据失真等隐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多发频发。本案通过精准查处企业监测设备运维失职行为,为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单位敲响警钟,督促各类企业全面对标自查,健全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故障上报、比对监测、台账留存等全流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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